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
查询用户资料、交易记录及其持有的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 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监督管理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 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自律规范,清晰、完整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条件以及相关要求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办理资金结算,imToken钱包,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用户信息,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没收违法所得,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予批准的,情节严重的,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对其经营发展、支付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用户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结算管理规定为用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
还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责令其限期改正。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或者违规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存放、划转备付金; (七)未遵守跨境支付相关规定; (八)未按照规定终止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与关联公司就上述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该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其股权结构应当清晰透明。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
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主要股东履行补充资本的监管承诺; (二)限制重大资产交易; (三)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