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同时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一)获取活体器官、切除病损器官、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手术费、检查费、检验费等医疗服务费以及药费、医用耗材费; (二)向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支付的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
除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由原登记部门没收违法所得,imToken官网,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对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二)未经本人同意获取其活体器官,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内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不得向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相关信息,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医疗机构方可获取活体器官。
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对实名举报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信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也可以订立遗嘱。
(责编:岳弘彬、牛镛) ,制定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不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 (五)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六)获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 (七)以伪造、篡改数据等方式干扰遗体器官分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
并在执业证书上注明: (一)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终身禁止其从事医学伦理审查活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获取人体器官申请时违反伦理原则或者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并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获取活体器官前,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还应当考虑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现有服务能力和人体器官捐献情况。
医务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违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
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年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获取遗体器官前,还应当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移植人体器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应当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 (三)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是否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关系; (四)活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活体器官; (三)违背本人生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向遗体器官捐献人亲属颁发捐献证书,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和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接到通知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获取遗体器官,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遗体器官运送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公职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并可以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构成犯罪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取的,有权予以撤销。
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保障人体健康。